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78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精神,2008年,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上述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预算下达、申请、评审、发放、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为推进本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为使我市各政府类奖助学金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操作性,结合本市近年来工作实际,经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后,市教委、市财政局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本市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试行细则和办法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六条调整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国家下达本市本、专科生奖励名额为基础,按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七条调整为: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250个为部属高校名额,750个为地方高校名额;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专科生结构,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本、专科生比例结构确定;学校名额分配根据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三、《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调整为: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计算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