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83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深化高校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系统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我委决定在2010年开展“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开展“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在2010年启动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分类指导、分类评估原则,通过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建设若干个“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适应高校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要求,对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示范学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创新基地”的高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考评机制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配置、经费投入等达到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学校就业工作“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学生对学校职业指导与就业工作的认知度、满意率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的要求,建立月、季、年就业工作计划,完成相关目标,在保持较高就业率的同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相关档案资料完整;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全国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水平。

  3.深入开展就业和创业教育,根据本校的特点不断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体系。全面开设职业生涯指导相关课程,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并贯穿整个教学培养过程;全面开展职业咨询工作,努力实现个性化服务。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出台的关于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与措施。注重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作好宣传引导;同时制定配套措施,对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进行表彰、奖励,并关心他们在职业生涯初期的发展与成长;实现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5.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与用人单位合作建立固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高职院校以市场为导向,创新“订单式”培养教学模式,实现毕业生从学校到岗位的紧密衔接。学校主动拓宽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向学生发布多渠道、及时性的就业信息。建立困难毕业生帮扶体系,对有就业困难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就业进度,做到重点指导、重点推荐、重点服务,成效明显。

  6.坚持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的跟踪调查,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和建议。学校主动调整专业结构和招生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毕业生综合能力。

  7.支持和组织各类就业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习,开展科学研究、申报相关课题、编写出版专著,并取得一定学术成果。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与教学资质,可独立开设生涯指导类课程、项目,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有创业实践能力。

  8.建立就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召开校级就业工作推进会,统一工作思想、交流工作经验,汇总就业率、专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率、学生满意率等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形成文字报告。

  9.注重在就业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参与作用,建立重点用人单位全面参与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和人才培养改革的机制和制度,实际效果较为明显。

  (二)特色要求

  凡申报2011年“创新基地”的学校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并在以下至少一个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和领先优势,能够带动同类型高校共同提升就业工作水平:

  1.高校就业理论研究方面:深入研究实施国家和上海市促进就业的法规和政策的措施和办法,全面分析全国和地区就业形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系统总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和规律,为高校开展就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2.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含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方面:在就业相关学科和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库、人才库、专家库建设等方面具有较深积累,能够有效展现,教育效果明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