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24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儒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规范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能、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功能、增进健康的一种产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批准证书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未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健用品的生产活动。
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法定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蚊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