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审核程序:
(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审核;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评审机构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审核;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审核;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审核;
(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七)审核结论经项目建设单位、发(承)包单位签署确认后,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机构对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四)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交换意见;
(五)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交换意见,向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定额)和规范,评审机构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程序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六)评审机构对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七)评审机构对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