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和规划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重大变更等项目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工程预算或决(结)算书、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估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五)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