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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2009年2月13日兰州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概算调整的必要性;
  (三)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
  (四)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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