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24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儒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