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消费〔2011〕45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强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规范性,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中药生产加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福建省经贸委《省级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经贸计财〔2011〕3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是指我省为促进中药生产发展,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必须是已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等许可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工商企业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福建省医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品和技术水平先进,对促进我省中药生产和中药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能起积极引导作用;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且运行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按规定报送医药统计报表;
(五)项目必须符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