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化学工业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由管委会归口管理,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五)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动发展区域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会管理,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联动发展区域的其他公共事务,由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管理。
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作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化学工业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本市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定期协商机制。管委会牵头,会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的重要情况进行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二)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管委会组建由公安、消防、边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交通港口、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对于联动发展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管委会和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一门式服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服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化学工业区内设立机构、派驻办事人员或者定期现场办公,提供“一门式”服务,并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