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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监察局等关于加强我市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我市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1〕73号)


各区(县)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民委,公安局,体育局,考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不断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维护国家招生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6〕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

  各级教育、体育、民族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核,确保审核质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对本区县、本学校评选出的"市优秀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三好学生"的评选标准、条件、程序和审批严格把关;体育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及我市《关于2011年规范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批及颁发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证书;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 认真审核把关。

  二、进一步加大高考加分资格的公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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