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敏感案件督办制度。从2011年起,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和被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限期办结。对在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上提一级公安机关审核,防止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6.建立完善社会评价机制。2011年底前,在窗口单位开通“评警系统”,在互联网上开通“在线评警系统”,建立完善执法办案短信回访、电话回访、预约回访以及问卷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服务工作的监督。
7.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标准。加大日常考核力度,推动执法考核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新增的有理涉警投诉、有责涉法信访案件,执法问题较多的部门、领域、环节倾斜,增强执法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加大执法考核奖惩力度。全面建立并严格落实执法先进单位重奖、执法先进个人优先提拔使用、执法落后单位领导诫免谈话、连续2年执法不达标单位主要领导辞职免职以及执法末位民警离岗培训等制度,切实以执法质量作为考核班子、检验队伍、衡量工作的基本标准。
9.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认定启动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有责信访事项倒查责任,凡是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率100%,回复率100%。
(十)全面推行阳光执法,着力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1.深入开展“说理执法”。教育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使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成为民警的行为准则。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切实将执法办案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全面深化执法公开。推行执法告知、劳教案件公开聆询、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等制度。全面建立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执法信息公开审查和社会评议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
3.创新执法服务举措。改进行政许可管理方式,抓好派出所户籍室、车管所、信访接待室和消防审批等窗口单位的微笑服务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各类证照发放及时率、合格率达100%。
(十一)强化执法保障,着力夯实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基。
1.强化法制基础保障。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2011年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设置,加强法制机构人员力量。所有基层执法办案单位全部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开展案件审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