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按照2010年度当地同级别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平均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适当考虑费用增长因素,按老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筹集资金,一次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老工伤人员原属中央和自治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基金调剂部分费用全额承担;原属市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市县财政承担60%,剩余部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基金调剂部分费用承担。
(三)各地筹集的解决老工伤问题资金应全部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五、统筹层次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治区承担政策标准制定、基金预算编制、基金调剂平衡和预算执行考核等工作,各市及所辖县(市)具体实施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执行预算等职责。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形成和上报阶段(2011年2月28日前)。自治区政府与国家四部委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制订实施方案,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和监察部备案。
(二)安排部署和登记确认阶段(2011年3月1日-4月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与各市签订《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举办全区解决老工伤问题业务培训班,统一政策口径。各市县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确认和资金测算工作,将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花名册和解决老工伤问题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审核备案。
(三)参保和兑现待遇阶段(2011年4月6日-10月30日)。4月初,自治区财政按80%预拨“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要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自治区和各市做好未鉴定等级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工作。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对各市、县落实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各市、县工作完成情况,核拨剩余的20%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