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至2010年12月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在参加工伤保险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二)截至2010年12月底,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待遇享受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各地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对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但低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部分不再补发。
四、资金筹集
各地要以企业趸缴费用为主,统筹基金调剂和各地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工作任务较重、财力困难、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测算,解决老工伤问题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
(一)对于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统筹地区按照2010年度单位应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为基数,适当考虑增长因素,按老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筹集资金,一次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趸缴费用为主,基金调剂部分费用和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对于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其单位按上述标准全额趸缴费用。用人单位一次性趸缴数额大、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监察厅批准,可分两次缴纳,最迟2011年年底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