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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为尽快完成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依规、合理规范,创新服务、实事求是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十关闭”煤矿的工商登记

  在办理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时,对涉及的“十关闭”煤矿企业,原则上应办理清算注销登记;因故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所属“十关闭”煤矿采矿权已收回,在此次兼并重组整合中仅对资源进行整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可依法先行申办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工商登记。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十关闭”煤矿企业的处理工作,督促其尽快办理关闭注销手续。工商部门在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登记注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将拒不注销的“十关闭”煤矿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列入全国企业“黑名单”库。

  二、对2006年资源整合时已办理名称变更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被列入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的工商登记

  1.实际改制未完成的被兼并煤矿企业,由工商登记档案中体现的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作为权利主体签署出具相关文书,办理该被兼并煤矿企业的注销等工商登记。

  2.原煤矿企业改制方案已履行审批手续、净资产已合法转让、改制实质工作已完成,但未办理工商改制登记的,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可由原煤矿企业净资产的受让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作为权利主体签署出具相关文书,办理被兼并煤矿企业的注销登记。出具相关文书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应对被兼并煤矿企业改制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人在兼并重组整合中签署转让等相关文书的主体适格性等,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三、对采取资产收购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整合后,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工商登记

  对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兼并主体企业采取资产收购方式,仅受让其采矿权和实物资产,协议约定其债权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煤矿企业随后决定解散的,应及时办理清算注销;被兼并煤矿企业自愿转型存续发展的,须在整合后煤矿企业注册登记前,依法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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