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