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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5.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弥补企业破产费用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五)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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