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以抓基层、抓基础为切入点,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大监察力度
强化《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监察力度,开展企业安全等级评估,对企业实行周期监察、分级监察。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在全市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建立完整封闭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投资,优先对列入市“十二五”规划的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予以支持。各县(区)政府要将每年财政收入的1-3%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七)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产品、安全设备及设施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