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推进企业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3.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环保监察监测信息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提高业务素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4.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完成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计划和规划任务存在较大困难的市、县(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时下达预警通知,该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完善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已有的各项减排经济政策,进一步制定、完善减排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减排的作用。
1.实行限批政策。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十二五”期间企业或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镇,暂停当地以排放COD、NH3-N为主要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2.完善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不按规定铅封、取消(封堵)烟气旁路的燃煤电厂,视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扣减脱硫电价款。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照脱硫电价政策管理方式,适时制定本区脱硝电价政策和钢铁烧结机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3.认真落实绿色电力调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发〔2010〕68号),对全区所有火电机组实行绿色电力调度,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各月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优先安排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高,脱硫、脱硝效率高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4.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