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工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
(穗工发[2011]14号)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20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工会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文件精神,提高维权意识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分,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是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
《条例》、《通知》的精神,学习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提高工会参与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工作的认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内容,明确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要主动参与,有效监督,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工会作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这既体现了职工群众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民主权利,同时也使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肩负重要的责任。管委会中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从源头上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
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会负责人是单位制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直接参与者,是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是落实公积金制度的监督人。工会应当在学习、解释、落实、监督公积金制度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