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兼职)。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教育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新办教育机构年检相关资料。
(三)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四)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