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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高龄老人社会福利水平,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尊老金发放对象与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鼓楼、云龙、泉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其他各县(市)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
  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
  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第二条 尊老金经费实行分级负担
  (一)贾汪、鼓楼、云龙、泉山区8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3:7比例分担,其它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
  市、县(市)区对本级财政所承担的尊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尊老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一)申请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徐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3份;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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