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采血浆站。
三、机构设置及要求
(一)一般血站。
1. 血液中心。全省在贵阳市设置血液中心1 个。
2. 中心血站。在除贵阳市以外的8个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各设置中心血站1个。
3. 中心血库。
(1)中心血库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内,或者单独设置,任务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招募,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
(2)距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不设置中心血库;能由中心血站保证供应的,不予设置。
(3)中心血库血液的检测,原则上由该市(州、地)中心血站统一负责,中心血库在特殊情况下(恶劣天气、地质灾害、交通阻塞等)紧急用血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但必须确保血液检测质量。
4. 县级储血点。
(1)储血点是采供血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血站采供血业务的延伸。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临床供血服务范围、距离、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合理规划和设置储血点。
(2)储血点按照《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进行设置、审查、批准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初步审查工作。初审合格的储血点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负责本服务区域储血点的血液供应和业务指导。各储血点应做好用血计划,以提高血液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血液的浪费。
(4)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的县设置储血点,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的供应。
5. 医院输血科(血库)。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临床用血。输血科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确保储血安全和质量,确保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
6. 血站分支机构。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因采供血需要,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是中心血站的派出机构,其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所在县(市、区)提供,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二)特殊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