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在全面完成2011年37所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工作。到2013年,新建、改扩建的99所公办幼儿园投入使用。
2.规范建设农村幼儿园。新增幼儿园要按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办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建设,每个乡镇逐步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
3.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县(特区、区)政府要掌握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开展类别评估工作。根据《贵州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方案(试行修订稿)》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各地要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有计划地实施各类培训,推行公办幼儿园带动民办幼儿园的“片区联动”模式,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4.加快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各县(特区、区)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策。城市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县(特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认真贯彻落实《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