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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采取多种方式调查掌握辖区内和食品各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等情况;全面排摸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的“潜规则”,重点关注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在生产加工、种植养殖方面的情况。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增强检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突出监管重点。农业部门要重点打击奶牛、生猪、菜牛和禽产品等畜禽养殖中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非法添加物,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等违法行为。海洋渔业部门要重点打击水产品养殖中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药物和孔雀石绿、喹乙醇等非食用物质。质监部门要重点监督查处乳制品、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加工品、酱腌菜、食用油、调味品、炒货、年糕、糕点、黄白酒等生产企业的非法添加行为。工商部门要以食品经营者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为重点,加强乳制品、面制品、水产品、肉类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贸易部门要重点抓好生猪、菜牛定点屠宰、豆类制品生产等菜篮子工程食品的质量管理。卫生部门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落实亚硝酸钠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制度。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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