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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3. 市发改委: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合抓好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工作;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把项目建设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 市住建委:负责市本级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的配套消防设施建设;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市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本系统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5. 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疏散演练;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督导和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予办理教育许可证。
  6.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予以登记。
  7. 市民政局:负责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因发生火灾而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严把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审批关,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8.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协助做好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9. 市交通委: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及运输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协助做好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10.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排查整治违法建筑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清理占道经营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11.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系统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对典型火灾案例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曝光;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严把审批关,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12. 市卫生局:负责对卫生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参加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救助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卫生医疗机构严把消防审批关,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13.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对按规定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登记注册;依法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负责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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