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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环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系统内和本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追究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责任,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侦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管辖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刑事案件。

  (四)检察机关:负责查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管理等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五)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依法审查、执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

  (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严格管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的刑罚执行,按照监管规定严格管教重要罪犯。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法办案、严肃查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坚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与严肃查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相结合。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二)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七)拒绝、阻碍、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扰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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