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企业内部诚信自律管理体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成立法人负总责的诚信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完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关键环节的信用记录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等项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诚信管理自查活动,不断加强各环节和各岗位诚信管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开展诚信车间和诚信班组评比活动等形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覆盖农村和城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其基本聘任条件为: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群众威信。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审核,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核定。
(三)食品安全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收集本行政区域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线索,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可疑事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出批评意见;配合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联合执法行动,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农村集贸市场、庙会等食品流通市场巡查工作,做好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为食品安全协管员统一颁发聘书、组织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考核,称职的续聘,否则解除聘任。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定专人收集、记录和反馈食品安全协管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市、区)政府应依法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质量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工作经费和工作补助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食品安全协管员纳入当地公益岗位,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