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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冀政函〔2011〕93号 2011年6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责任,凝聚合力,堵塞漏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检验检测设备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食品产业规模与监管能力同步增长。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风险区域、品种,重点监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引咎辞职。
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
(一)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配备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协调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应急处置、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立本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督办、反馈、奖励等各项制度,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事故调查、舆情动态等信息,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严格部门监管措施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场所销售。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提高准入门槛,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严把餐饮许可关,强化餐饮服务管理。严把定点屠宰关,坚决取缔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