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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相关批发市场进行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的,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一)各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初审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二)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并于每年10月31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公示7天,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下一年度市商务局预算,经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和程序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收,并将初验收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基地建设项目、流通体系建设中开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项目以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购置检测设备项目,原则上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拨付资金;外地基地管理补贴在市商务局部门预算批复后即可拨付资金;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定的,经审核后即可拨付资金;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在应急状态结束并提供交易清单经审核后即可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和相关批发市场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项目单位和相关批发市场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要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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