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经贸局负责本市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及初验收,并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相关批发市场负责受理外地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及初验收,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在应急状态下接受菜篮子办指定对紧缺产品进行紧急调运。
第二章 补贴重点及标准
第七条 基地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建设现代化种养设施的,按不超过现代化种养设施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二)进行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引进、品种改良、科学耕种、科学饲养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培训、应用、推广的,按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50%予以补贴;
(三)改变传统方式,实施科学耕种、科学饲养,提高基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的,按不超过现代化设施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四)进行基地种养产生废水、粪便环保防治设施建设,并经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项目的,按不超过环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五)基地种植养殖投保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
(六)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蔬菜基地每亩按200元予以补贴,生猪生产线每万头按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贴;通过“绿色”、“有机”产地认定的,蔬菜基地每亩按300元予以补贴,生猪生产线每万头按不超过15万元予以补贴。同一基地、同一生猪生产线同时获二种或二种以上产地认定的,可就高但不重复补贴。
以上各种补贴根据当年“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统筹安排,并控制每单位最高补贴额:本市区域内蔬菜、水产品基地建设补贴每亩每年不超过200元,生猪基地建设补贴每头每年不超过10元;市外基地按每年实际对本市市场供应量计算总额,其中:蔬菜补贴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60元,贝壳类水产品补贴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鱼类、甲壳类水产品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250元。
第八条 流通体系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批发市场开辟基地产品销售专区的,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予以补贴;
(二)批发市场减免基地产品销售交易费的,按减免总额的50%补贴。
第九条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批发市场建设检测室,其购置检测设备的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
(二)批发市场购置试剂、试纸等耗材费用,经核实后按实际支出数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