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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积分周期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包括被定为医疗事故的上一积分周期内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格式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2.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编号:盟市简称+医积字+[年份]+顺序号

  :

  经查,你(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第×条的规定)

  的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积  分。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

(盖章)

年 月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执业登记行政部门。

  附件2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编号:

  :

  你单位(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名称)       ,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已达到  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  月的暂缓校验期。

  建议你单位给予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请将行政处理结果函告卫生厅(局)。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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