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积分周期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包括被定为医疗事故的上一积分周期内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格式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2.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编号:盟市简称+医积字+[年份]+顺序号
:
经查,你(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第×条的规定)
的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积 分。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
(盖章)
年 月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执业登记行政部门。
附件2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编号:
:
你单位(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名称) ,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已达到 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 月的暂缓校验期。
建议你单位给予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请将行政处理结果函告卫生厅(局)。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