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0〕66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了规范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记分管理制度,明确记分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责任,认真落实,提高管理整体水平,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目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把记分管理制度作为依法管理医疗机构的必要补充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及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在建设、管理、服务中的具体问题,通过依法管理和记分管理等行政措施的落实,促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系统、全面掌控各医疗机构的执业状况,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