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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三十三)关于“完善省级水利投融资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进一步明确水利经营管理职责,吸引民资、外资以及独资合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耕地占用税”的问题,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组织和发动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筹资筹劳新机制”的问题,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积极探索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强化乡镇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政监察、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水利设施管养经费的投入,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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