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核减用水年度计划,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水质目标管理”、“统筹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布置和规范取水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建设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水资源管理红线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在2010年基础上有明显提高,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45%交由省级统筹使用(含深圳市)”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有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各级要加大农村水利投入,整合涉农水利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关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砂开采出让收入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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