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关于“将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10万户45万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抓好水库移民‘双转移’基地建设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产业,增强移民‘造血’功能,提高移民收入”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市、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确定水库功能,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生态保护等综合效益”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超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制定地方用水标准”、“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界定重要取用水户并实行重点监控”和“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出台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鼓励应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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