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国家新增粮食产能规划县和标准化农田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强‘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到2015年,完成韩江粤东灌区和粤西雷州青年运河灌区、高州水库灌区,以及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九)关于“到2015年前,完成珠海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完成湛江鉴江供水枢纽、汕头南澳岛供水、惠来中东部引水等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珠三角‘西水东调’工程建设”和“逐步建立起跨流域、跨地区科学配置、高效统一的水资源配置网络”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新建一批以供水、灌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南方电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重点开展珠三角河涌水系综合整治,建立河涌与外江互通可控的水网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优先开展水质性缺水地区水环境整治,加快粤东练江、枫江,粤西小东江,珠三角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等河流的综合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实施镇、村河道清洁整治工程”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崩岗侵蚀治理和库区水源区水土流失整治及生态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行政村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