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粤办函〔2011〕38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15年,防洪(潮)标准地级以上城市基本达到100年一遇,县级城市基本达到50年一遇,中心镇达到20年一遇。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基本达标”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全省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8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逐年增加”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部门落实。
(三)关于“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的问题,由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关于“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落实。
(五)关于“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汕尾、阳江等地捍卫万亩以上海堤加固达标。加快‘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部分重点易涝区排涝工程达标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防灾减灾和排涝工程体系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完善主要江河防洪体系建设,全面完成乐昌峡水利枢纽建设,重点推进珠江河口整治工程、潖江滞洪区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