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狠抓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具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底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检,各辖区(盟市和旗县)抽检不少于5家(不足5家的,全部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的规定执行。
3.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切断源头,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不合格餐饮具。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4.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行为。各地要加强《
食品安全法》、《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消毒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等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安全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严格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按照回收、去残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消毒、检验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使用,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健全卫生监督档案,逐步规范我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7月18-2011年7月31)。各地要结合当地餐饮服务监管情况,认真落实、积极组织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10日)。各地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等规定,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杜绝不合格餐饮具流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