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第三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第三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基〔2011〕64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建立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从2007学年起,本市组织开展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目前已实施了两轮。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支援学校(机构)共同努力下,受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管理、教师发展、教育质量、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学校的办学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继续推进第三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区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责任,建立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促进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化发展,努力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

  二、工作目标

  强化区县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责任,以区县为主体推进实施第三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委托管理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委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升委托管理工作效益;形成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共享机制,促进郊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培育优质专业教育中介机构,形成“管、办、评”分离与联动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支援学校(机构)推荐与审核

  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广泛动员、学校(机构)自荐的基础上,推荐本区县优质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参与委托管理工作。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优质品牌学校应符合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储备、有一定托管或相关工作经历、社会声誉良好、办学经验丰富等标准;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储备、有一定托管或相关工作经历、有依托的品牌学校或教育资源、社会良声誉良好等标准。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应保证有3名以上管理人员或教师常驻受援学校,且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