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审批事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一、审批内容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设定依据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
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依据:《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条、第
四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深民办〔2009〕39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原件2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深圳市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