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3.申请人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时: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4.申请人为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时: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依据:《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收养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三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