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前述第1项(3)、第2项(3)、第4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7.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前述第1项(3)、第2项(3)、第3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四条至第
九条、第
十四条。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不满14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四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