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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前述第1项(3)、第2项(3)、第4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7.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前述第1项(3)、第2项(3)、第3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不满14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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