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丧事承办人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遗体入深安葬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核准同意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同意,遗体方可入深安葬。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登记事项:收养登记
一、登记内容
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
十五条;
(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十四条;
(三)《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
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