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负责人变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基金会设立: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基金会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六条;2009年7月20日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第12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基金会申请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二)基金会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无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