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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03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基金会设立登记;全市性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金会设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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