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三条。
03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基金会设立登记;全市性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第
六条、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金会设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符合《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