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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业务活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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