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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各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和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和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4.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

  3.《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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