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规〔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3 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0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
三条、第
六条、第
十四条、第
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