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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规〔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3  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0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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