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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煤矿技术改造中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煤矿技术改造中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财〔2011〕11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各煤业集团公司、煤层气公司:
  2010年2月我厅印发了《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豫工信〔2010〕57号),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管理、设计审查、施工及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技术改造煤炭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财务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控措施;财务管理落后,不能反映技术改造整体情况,更无法保障改造后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每个技改按《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会计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的,须与会计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协议,代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账,会计核算应做到:(1)依法建账;(2)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3)会计信息真实、可靠;(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三、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和责任。

  四、建立必要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规范、完整,各类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会计档案管理设施应能够满足会计档案安全的基本需要。

  五、技改项目竣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按规定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务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财务竣工决算的审批或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前,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公司根据上述条件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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