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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纠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对原房屋拆迁制度做出重大调整,废除了拆迁许可、行政强制拆迁等制度,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方面,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明确了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依据,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努力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条例》,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条例》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真正担负起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保证《条例》的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就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程序、审批要件等做出规定并严格执行。各级纠风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检查,严肃查处先征收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不顾实际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和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错误行为。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条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征收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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